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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则: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的折算规则选择

         

摘要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制度规定存在语言不详的情况,采用文理解释者认为: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采用了吸收规则,即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并罚时,由有期徒刑吸收拘役.这一见解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原则,也不符合体系解释规则.应采伦理解释“折算有期徒刑执行规则”,即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应当按照拘役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的规则将拘役折抵成有期徒刑,并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最后应执行的刑期.这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原则,而且还符合体系解释规则.在量刑的具体操作上,折算规则的适用具有刑法依据、折算的现实基础以及司法操作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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