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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族法津关系的要素

     

摘要

民族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这是民族法律关系中三个相互关联不可缺少的方面.缺少一个或变更其中任何一个,就不再在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族法律关系了.民族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间,主体是客体的占有者、支配者和行为的实施者,又是民族权利和民族义务的承担者和体现者.因此,没有主体,也就没有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有了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进行联接,也不构成民族法律关系,因此,民族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任何民族法律关系都必备的要素.一 民族法律关系主体民族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族法律关系享受民族权利、承担民族义务的人.民族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双方主体参加,只有一方也就构不成关系.民族法律关系是民族权利和民族义务关系,而民族权利和民族义务又是相对应的,各为一方主体承应.享受民族权利的一方主体,即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即为义务主体.在民族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民族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由下面的几种人承担:一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规定,所谓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各少数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这是我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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