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
义务人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33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38篇、专利文献257323篇;相关期刊203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义务人的相关文献由302位作者贡献,包括冯晓娟、尹小立、李欣等。
义务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323篇
占比:99.87%
总计:257661篇
义务人
-研究学者
- 冯晓娟
- 尹小立
- 李欣
- 陈永中
- 马涛
- 丁俊峰1
- 丁晓华
- 丁海湖
- 严乃胜
- 严学锋
- 于凤鸣
- 于来新2
- 于海纯
- 付利
- 任永昌
- 伍健
- 何大俊
- 何孟育
- 何庆仁
- 何建堂
- 何旺翔
- 何波
- 何绍慰
- 余亚宇
- 侯艳丽
- 俞平
- 倪同木
- 倪思成
- 傅明华
- 傅樟绚
- 傅鼎生
- 刘亚平
- 刘以群
- 刘克惠
- 刘剑
- 刘奇1
- 刘平
- 刘建华
- 刘徐强
- 刘春英
- 刘树艺1
- 刘毅
- 刘皓
- 刘红林
- 刘铁男
- 别亚楠
- 剧宇宏
- 劳春
- 包冰锋
- 卢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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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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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令中国父母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时代。本市首例在执行阶段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经由执行法院通过与检察院、社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协作,是在司法执行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积极探索。【案情回放】离婚诉讼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周女士无法按照调解书内容探望儿子,义务人李先生也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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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娟;
尚鑫(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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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营活动中,管理者在公司的创建、经营及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定义管理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监督机制,在公司运营中尤为重要。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管理者的义务,严格约束了董事和高管的行为,然而对于作为公司特殊管理者之一的监事的行为约束却出现了分歧。原因是虽然第一百四十七条概括性地规定了监事一职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在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具体列举义务人不得从事的行为时,并未规定监事不可从事的行为。因此,在法律适用中,对于监事是否对公司有忠实义务以及如何判定是否侵害公司利益经常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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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锡;
胡征光;
杨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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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联合收割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狭义的机动车,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广义的机动车。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投保义务人应当履行为联合收割机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此分散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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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秋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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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财产的重要形式与内容,也是对财产执行的重要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01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5条至第53条规定了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制度,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运行并不顺畅。以民法典将债权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为契机,检讨现行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既是实施民法典的需要,也是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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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基层法院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偏低,调解数量和调解效果基本呈反比。原因有:从当事人角度分析,1.义务人客观上履行能力差。在分期履行过程中义务人因经济状况不好,导致其“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继续履行。2.义务人主观上履行意愿不强。义务人之所以同意调解源于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和金额、逾期支付利息等方面放弃部分权利,意图通过调解来拖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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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款是对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惩罚性质条款,且对权利义务人的财产适当补偿。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中无条件的引用该条款,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律已经明确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此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无条件适用该条款,使债权人获得的收益与最高法院的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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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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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履行期限附条件的前提是合同义务确实存在,且所附条件应当具有可预期性,若丧失可预期性,应认定合同双方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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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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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七十条同现行法规完全一致,将法人的清算义务人界定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是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股份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有别于此一般规定.考虑到公司法是特别法,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废止前,仍应当继续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同时考虑到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来源等,有限公司一律采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欠妥,而应给中小股东举证其未参与经营管理,而不可能完成清算义务的机会,不应一律认定其为清算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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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梅;
余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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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被采取该措施后,义务人将被限制进行一些特定的消费,受到信用惩戒。多数情况下,自然人仅因自身未及时履行义务而被采取该措施。但当自然人具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特殊身份时,还可能因其管理或控制的公司的失信行为,而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例如,法定代表人可能因公司欠款不还而被限制乘坐高铁。本文结合限制消费措施的背景、哪些情况自然人会因公司行为被限制消费,以及如何处理等实务问题展示介绍,以期读者对“限制高消费”有一些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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