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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与其他相邻学科的关系

     

摘要

为使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概念更为明晰地呈现出来,首先要做的就是将它与其他相邻学科的界限予以划清。但若我们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将比较法从其他各门学科中区分出来的问题上,则比较法所来之不易的功效就难免会有遭损之虞(这是舍本逐末之举)。因此,窃以为不如将研究的重点置于比较法与其他各门学科的协调关系这个问题上。 (一)比较法与法史学 盖比较法与法史学之关系原有一个变化过程。早在19世纪初叶,法的历史研究,可说是与比较法相对立的。后至19世纪末叶,以英德诸国为中心,所谓“法律进化之比较”与“列国法制史”等诸如此类的法制史的比较研究开始兴盛起来,这既是法史学,又是比较法。由此,它被用于通过对法制史的比较研究去发现法的发展规律之目的。但从法史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法制史的比较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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