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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之正名与重构——从多次小额诈骗情状展开

             

摘要

对于单次数额未达到标准而总额达到标准的线下多次小额诈骗,司法实务一般直接将数额累计计算以连续犯处断之.但是这种处断仍需法理的支撑,我国连续犯的数个行为,应包括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情况.但是针对连续犯的缺少法理根基、违反罪责原则、过度赋予行为人优惠、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指责明显不成立,相反,连续犯除具有诉讼经济、限制裁量权以实现合理量刑、体现行为人人格理论的优势外,对处理我国数额犯问题也具有重要作用.对连续犯之重构应从主观与客观角度分别进行,通过正面坚守“持续之心理脉络”与“特殊情境所制约附带效果”反面排除,合理限定连续犯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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