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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视域下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摘要

任何国家机关的职能改革都应该遵循其内在价值的指引,准确地进行宪法、法律定位,并厘清权力边界以符合宪法界限的要求,确保在实际运行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对以公诉为核心的检察权之内在价值的抽象性表达.而对于我国此次监察体制改革来说,虽然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权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之后,监察机关具有了更为广泛的监督功能,但其所具有的监督仅为一般意义上的监督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因此,依然不可直接取代或承继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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