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能定性与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宪法之辩及其解析

摘要

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前条的规定在宪法上具有国家机关职能意义上的“定位”意义,后条的规定在宪法上具有国家权能意义上的“定性”意义。“定性”标志着检察权是与审判权具有同等权能上的“司法权”;而“定位”则标志着检察机关目前正在行使的职权,还没有在实质意义上行使完全的国家司法性的“检察权”,仅仅是整体检察权能中的部分权能,即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应朝着完全的检察权方向发展,其最终的理想发展境界应当归位于国家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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