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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产性利益的刑法学思考

         

摘要

传统刑法学家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罪的对象仅包括具有实体形式的财物,而不包括财产性利益。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财产性利益应运而生,实践中犯罪行为人盗窃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盗窃罪却未涉及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因而不能对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有必要对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进行刑法学意义上的界定。对于传统意义上主张财产性利益不属于我国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主张,既不符合当前形势下经济发展现状,也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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