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适用范围——基于用工单位的考察

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适用范围——基于用工单位的考察

         

摘要

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用工单位的条文内容分析,用工单位首先应当是合格的用人单位,只是其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才被称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所确定的用工单位范围小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在实践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单位不仅有我国的企业,还包括外国机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无论是境内外派就业还是对外劳务输出,都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显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适用上存在着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完全不适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现阶段,法律应当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同时明确限制用工岗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家政服务人员适用劳动法需要考虑家政劳动本身的特殊性,当家政服务公司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被派遣到用户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时,劳务派遣的一些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重新审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专门立法应当是未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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