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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治理工具的生态环境考评——基于水环境考评制度而展开

         

摘要

"明确的目标"、"规训的逻辑"、"计算的理性"、"连带的激励"和"信息的指引"等复合要素大体上勾勒了生态环境考评制度的法律定位和主要功能。在党政(行政)主导考评基础上,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和谨慎推进公众参与,可有效增进考评制度的正当性和实施效果。生态环境考评制度中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具有责任主体同构、责任原因同一、责任承担分离和责任后果比例等特征。一些地方在探索中混淆了党纪责任和行政责任,且存在责任承担不均衡情形,需要不断改进。"结果基准为主导、行为基准为补充"的考评基准虽增加了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复杂性,但具有较高的激励相容度,颇有借鉴之处。考评结果运用虽然强调工具理性为主,但应保留价值理性必要的存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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