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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保证制度的完善

     

摘要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保证的规定,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保证在两个草案中的位置需要调整.保证位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二编合同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章,夹杂在借款合同与租赁合同之间,与其功能和定位不符.应将保证从现在的位置调整至合同编第二分编最后.在体例上,保证在草案中分为两节,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保证责任.“一般规定”是提供公因式立法技术的体现.可是,就保证而言,在草案中缺乏被提取公因式的具体对象.因此,草案关于保证体例的设计,应予改变.保证与独立保证应实行统分结合,规定在同一章下.保证与担保物权在草案中有些规则是重复的.为避免由此带来的立法资源浪费,对它们应予压缩或者调整它们的位置.保证有民事保证与商事保证之分.在立法上如何处理这二者,在比较法上,因价值取向不同,而并无一定成规.草案对此应明确其价值取向,再行拟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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