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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法定化

         

摘要

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的职责的关注越来越多,但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一些职能交叉地带等原因,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不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法定化色彩不浓、地方政府就环境问题处罚力度轻、企业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法定化的法律依据大多见诸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总体框架内.然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法定化色彩并不浓厚,应当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环保职责及权限分工,完善环境保护中各级政府职能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环境行政处罚体系,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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