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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可诉性分析——以“德惠市检察院诉朝阳乡政府案”为切入点

     

摘要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即地方政府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仍未细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若将地方政府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则能够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文章以“德惠市检察院诉朝阳乡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例为切入点,考察现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着重分析了地方政府能否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否构成失范环境行政行为等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地方政府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可诉性要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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