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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为中心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对网络用户直接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但这两款内容过于原则,需要运用解释论的方法予以细化.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要在权利人、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达到更为合理的平衡,有待将来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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