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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的影响

机译:《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的影响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为“互联网专条“,其第1款是无过错责任条款,第2款和第3款是过错责任条款。如果第3款中的“知道“包括“应知“,应将其含义解释为“因过失而不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可以作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处理。为此,有必要将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提升为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加以完善。
机译:《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为“互联网专条“,其第1款是无过错责任条款,第2款和第3款是过错责任条款。如果第3款中的“知道“包括“应知“,应将其含义解释为“因过失而不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可以作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处理。为此,有必要将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提升为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加以完善。

著录项

  • 作者

    刘晓海;

  • 作者单位
  • 年度 2011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zh_CN
  • 中图分类
  • 入库时间 2022-08-20 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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