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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

         

摘要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中指出:“地方志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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