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养生保健指南 >唐朝对无故不上班官员的处罚

唐朝对无故不上班官员的处罚

     

摘要

按时上班下班,历代典章制度中,多有规定。如《唐律疏议·职制五》有一条“官人无故不上班”的法令说,内外官员应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二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和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供职的“边要之官”,还要罪加一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