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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制定《教育投资法》的立法思考

     

摘要

一是投资主体混淆变异。《教育法》明确规定在教育的投入政策上,是“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义务教育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却将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逐级向下转移,最后变异成“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投入只占很小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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