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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例如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客观上必须“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卡人”的具体认定以及对催收的方式、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等问题仍旧存在很大的问题和诸多的争议.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上述疑难问题力陈一己之见,以求对司法实践相关难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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