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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内违反服务期约定引发劳动争议问题的思考

     

摘要

张某于2016年2月18日同生产制造类企业A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期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六个月,岗位为项目经理,负责生产管理工作。2016年2月20日,A公司同张某另签订了“派遣学习协议书”,内容约定:A公司指派张某前往A公司在另一省的设立的分公司B企业进行管理实践学习和培训学习,学习内容为项目管理,学习期间为三个月即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学习期间A公司承诺每月向张某支付除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正常月工资收入和各项津贴外,另在劳动合同约定之外,按月为张某报销来往A公司同B公司之间,B公司同张某家所在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并支付一定数量的差旅补贴,A公司同张某约定的学习期间的交通费用和差旅补贴总和不超过2万元;“派遣学习协议书”约定了张某培训期满返回A公司后,张某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同A公司在协议书中约定了至少保持雇佣劳动关系12个月的服务期,如张某在约定的12个月服务期内提出辞职,需按照A公司在派遣期间向张某学习期间实际支出或报销的交通费用和差旅补贴,结合实际履行服务期的时间长短同12个月的比例,返还A公司支出的费用和补贴,以承担其对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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