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电子知识产权 >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摘要

FRAND承诺可谓是法学上的发现.通过解构FRAND承诺,发现其核心要素与意思表示要素相契合,应是意思表示.目前学界认为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或单方法律行为,但细究起来,这两种学说都有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冲突的地方,故无法将其法律性质定义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或单方法律行为.FRAND承诺并不会产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故FRAND承诺非为法律行为,仅仅是一个意思表示.FRAND承诺的法律本质是以“公平、合理、无歧视”为条件与标准实施者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要约,标准实施者承诺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产生预约合同关系.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标准实施者的信赖利益损失.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