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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法·法典法·知识产权法典化

     

摘要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尽管知识产权之民事权利属性得到了一致公认,然而对知识产权之纳入民法典.反对意见显然占了上风.其理由不外乎知识产权受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新技术革命以及国际关系影响较大,稳定性不强,具有开放性与创新性;知识产权法中有大量的管理规范.内容庞杂,且已形成相对独立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实质意义不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华盛顿大会与会专家达成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的共识,等等。这些理由实难谓切中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真正障碍。以稳定性为例,知识产权法变动速度的确可能快于传统民法.但却并不能成为其法典化之障碍。对照我国刑法的修改,1979年刑法至1997年大修订前,立法机关共通过了23个条例、决定或补充规定,平均每年修订1.28次.而被认为制定的比较完备的1997年刑法迄今也已通过了5个修正案和1个单行刑法.修订次数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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