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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有偿”不能作为民法的原则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章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笔者认为,把“等价有偿”作为民法的原则是不妥当的。因为《民法通则》是含盖民法的全部,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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