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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个人征信异议举证责任的检讨与改良

         

摘要

《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是信息主体的维权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信息提供者、征信中心的行事规则.由于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征信异议的举证规则过于笼统,形成了事实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体现为信息主体举证困难,征信异议修正率低,其内因是征信异议维权规则供给不足、信息提供者经营存在道德风险.根据征信异议实务,创建预防信息失实成本模型,比对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三种归责原则情形下信息主体、信息提供者和征信中心所付出的预防信息失实成本,得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促使信息主体、信息提供者、征信中心采取最佳注意水平”的结论,从而为改良征信异议举证责任的规则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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