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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过失造成损害依法负连带责任

         

摘要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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