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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证分析--基于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的考察

         

摘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行政诉讼各项程序。通过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实施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将近一年半时间的司法实践考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行实证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实功能在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三方面。然而一个全新制度想要完全的落实,仅靠一个条文还不够。当前,配套措施的不完备,导致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出现一些困境:出庭率较低具体表现为整体出庭率低、正职出庭率低、被告级别越高出庭率越低和复议维持共同被告中复议机关出庭率低;负责人以各种原因来规避出庭应诉,导致不出庭原因泛化和负责人不出庭司法责任的缺失,导致法院不能通过强有力的手段来落实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为了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充分实现其应有的功能,需要明确负责人必须出庭案件的范围,不出庭说明理由制度的构建和不出庭责任的强化三方面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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