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公民与法:审判版 >在破产程序中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在破产程序中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摘要

裁判要旨第一,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无论是否存在申报债权的情形,债权人均可以对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六个月”仅适用于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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