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公民与法:审判版 >合法建筑不能成为侵害采光权的免责事由

合法建筑不能成为侵害采光权的免责事由

     

摘要

裁判要旨主张采光权不以侵权建筑物的违法属性为前提,建筑行政规划被许可人以该建筑通过行政规划许可、系合法建筑为由进行抗辩不能得到支持,只要侵犯达到了一定的“容忍限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案情原告常某与被告某地产公司,双方系相邻关系,原告所住房屋居北,被告所建1号楼、3号楼、6号楼、10号楼居南。原告房屋建成于2002年,南北朝向,建筑面积109.37平方米,被告所建6号楼地上33层,高103.60米,位于原告所住楼房正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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