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公民与法:审判版》 >建议将“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作为执行结案方式之一

建议将“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作为执行结案方式之一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对此专门规定了4种结案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对此种结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下发的“法发(2006)11号”[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中又将其分为“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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