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楚天主人》 >试论立法的失衡及其预防

试论立法的失衡及其预防

         

摘要

公民法定权利与国家执法权力两种法治力量的立法失衡,表现为总量失衡、结构失衡、规范失衡、技术失衡。立法失衡最深厚的根源是公民与国家两类法治主体固有的利益矛盾。这种利益矛盾通过立法动机、立法认识、立法技术、对执行者利益的认可与保护四个方面影响立法过程中两种法治力量的分配。而这种矛盾的客观性决定了立法失衡不能消除,但两类法治主体的能动作用,可以积极预防立法失衡,并从三个层面进行:确立正确的立法宗旨;确立科学的立法原则;提高立法水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