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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无门,少女索赔失望 个案监督,人大护法维权

         

摘要

今年6月15日,随着(1998)枝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的生效,宜都市松木坪镇个体石灰厂业主郑某状告市劳动局案,终于水落石出,市劳动局胜诉。至此,备受市人大常委会关注、历经9个月投诉,耗尽心力的安全事故受害人——初中二年级女学生姚春,也终于得以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谁是被告1997年10月上旬的一天,宜都市松木坪镇金岗岭村村民姚某向市人大常委会投诉,说是本村个体石灰厂和松木坪镇石灰厂于9月26日傍晚,在无任何警戒的情况下先后间隔3-4分钟爆破采石,飞石落地弹起击中放学路过的只15岁的女中学生姚春的下腭,致其重伤。其父姚某报案后,经派出所干警现场调查取证,认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为个体业主郑某。郑某大呼冤枉,拒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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