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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亟待查禁

     

摘要

"属于甲方的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由甲方给予一次性补偿2万元.在处理事故中,甲方只承担上述费用,不再承担其他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样一份"生死契"就是发生矿难的广西南丹一位死难矿工家里保留的一份他与出事矿井签订的"民工上岗协议书".这份浸透了死难者血泪的"生死合同"再一次让我们感到震惊,因为此协议明显违背了国家劳动法中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了总则中赋予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劳动安全过程中事故之规定.但是我们决不能仅仅轻飘飘地说这一名职工缺乏法律意识,不该签订这样的生死合同,因为在其背后有着深深的无奈.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工人》 |2002年第2期|16-16|共1页
  • 作者

    刘效仁;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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