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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人能否对其地上房屋多次转移后的变更登记提起诉讼

         

摘要

案例20世纪90年代,某市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开发建设了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后因债务糾纷将其中的x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抵偿给债权人。之后,案涉房屋所有权多次发生转移。2002年,高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案涉房屋,并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x x字第03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1号证”)。但是,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直未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手续,仍登记在体育局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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