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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研究

         

摘要

对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域外法多通过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等方法对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的起算点,学界争议基本也可归纳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在中国现行法及理论框架下,第264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作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时效起算点之合理性有待商榷.结合诉讼时效起算的基本原理以及海上保险的特有性质,该起算点应界定为“权利人的救济权可以行使之时”.对于保赔保险这类特殊的海上保险合同,应结合其性质的界定、约定索赔时限、先付条款等因素确定其诉讼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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