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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纪“开除”处分的表述如何规范

     

摘要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政纪上“开除”处分决定表述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如有的表述为“开除公职处分”、有的表述为“行政开除处分”,还有的写“开除的行政处分”或“开除处分”等等,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政纪处分的严肃性,对此应加以研究和规范。2010年6月,《行政监察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第二十四条改为“给予公务员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其中,删除了原监察法中“行政”二字。根据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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