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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

一、香港法律援助服務的發展史香港尚未推行法律援助計劃時,貧苦大眾訴諸法律的唯一途徑是遞交「窮民訴狀丄由法官委任一名律師代表貧窮人士,但這種援助方法只適用於被告人可被判死刑的極嚴重刑事案件(於1962年擴大至所有在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或申請人的資產價值少於港幣500元的民事案件。就此委任的律師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但若申請人勝訴並獲判由對訟人支付訟費,則獲委任的律師有權在評定訟費後收取所有核准的相關費用。由於難以確定會否獲取費用,律師不會積極接辦這類案件,導致這個制度在各方面都不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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