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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义学:学术憧憬抑或理论迷雾

     

摘要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之中,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近乎失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兴起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学,不仅难以接近法教义学之概念、立场和作用维度,甚至并未紧扣“微观化”与“技术化”的方法,体系内的逻辑一致性和融贯性在论证中未能呈现,根本上仍是价值层面的探讨与推断为主。而程序法定原则的缺位,使得司法解释“代为立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学或教义学沦为“解释之解释”或“司法解释教义学”;加之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外因素对法内系统不断侵蚀,让本就缺乏体系化的刑事诉讼法支离破碎,架空程序设计。如此现实语境之下,内部视角的论证显得无关痛痒,难以获取制度性与实践性。就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修法刚刚完成,相关司法解释业已出台,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学界贡献智识资源,对于有碍法律实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社科知识或许更具解释力和说服力,有必要在澄清相关误解的前提下.走向社科法学的广阔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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