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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替代培训或调岗

         

摘要

体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耿某的工作岗位系车间主任,对车间产品质量负有主要工作责任,在车间产品质量出现多次问题的情况下,化工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绩效考评办法》对耿某进行相应的绩效考评,确定耿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但是,化工公司不能以“二次考评”替代培训或者调岗。在耿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化工公司应当先对耿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岗位,以进一步考核耿某的工作能力与岗位的适配性。化工公司仅根据《绩效考评办法》,以“二次评定”替代了法定培训或调岗,在耿某再次被评定为“需改进”的情况下,即行使了劳动合同解除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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