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中国《反垄断法》的必然使命

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中国《反垄断法》的必然使命

         

摘要

规范公平竞争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在世界各国受到相当的重视。加拿大1898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美国紧随其后所制定的包括《谢尔曼法》在内的一系列竞争法,以反垄断为其宗旨被世界上许多国家仿效。当前,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管制改革的浪潮。特别在垄断性行业领域,管制改革更是如火如荼。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进行的以解除管制为核心的改革是主流方向,如日本政府实施的解除管制改革三年计划,减少和清除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澳大利亚政府也在着力推行全国统一竞争法的普遍适用,并对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由于受到国内经济寻求发展和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内外压力,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管制改革的浪潮中,如印度政府对基础服务业电信、电力等领域实施的开放市场的管制改革。然而,解除管制绝不等于取消管制或者不管制。解除管制与重新管制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矛盾体。市场经济经典理论及多年来市场经济实践早已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由于利益主体追逐价值最大化的本性,市场也有失灵的一面,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政府干预一定要遵循市场规律,要服务于市场。在缺乏市场经济传统和管制经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盲目解除管制后,许多领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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