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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认定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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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作为商品的“外衣”,其独特而又重要的法律地位日益被人们所认同。它能突出企业商品的独特之处,本身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市场中的一些不良从业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未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所有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与该名称、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商品名称、装潢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牟取非法利益。所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来保护企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然而在实践中时常面临以下困难:商品是否知名,商品的名称、装潢是否特有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保护等。  因此本文以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艺想公司)与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帕弗洛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以下简称为“毕加索案”)为切入点,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为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在本部分介绍了知名商品的定义,简介并深入分析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认定知名商品必须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和本意——防止混淆或误认亦即具有识别性,并且列举了若干影响因素。法官应该结合具体的案情谨慎做出认定。  第三部分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认定问题。本部分介绍了名称、装潢的概念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认定商品名称、装潢是否特有应从商品必须知名,使用在先原则,显著区别性,非功能性等方面深入分析。  第四部分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保护问题。对此本部分介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美国、日本、德国的有关规定。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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