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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的认定与保护——费列罗与蒙特莎的知识产权争斗引发的思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演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比以往法律更为具体的规制,但适用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对在先知名商品的认定应进行综合认定并且以知名度为认定核心,进一步明确主观要件在侵权认定中的作用.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在适用范围上的差别,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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