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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研究——以地方性法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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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一般理论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含义

(一)地方立法的界定

(二)公众参与的内涵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理依据

(一)人民主权理论

(二)协商民主理论

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价值

(一)地方立法民主性的深化

(二)地方立法正当性的增强

(三)立法地方适应性的保证

(四)地方立法有效实施的促进

第二章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之背景

(一)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

(二)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

(三)地方立法的利益保护倾向

二、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

(一)省级地方实例

(二)设区的市地方实例

三、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缺陷

(一)公众参与的无序性

(二)公众参与权利保障机制的薄弱

(三)公众参与意识与能力的不足

第三章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完善路径

一、国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借鉴

(一)美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

(二)英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

(三)日本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一)立法项目建议公开征集制的完善

(二)委托起草制度的完善

(三)法规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制度的完善

(四)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三、公众参与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一)公众参与激励机制的完善

(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三)公众参与信息反馈机制的完善

四、其他相关机制的保障

(一)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

(二)公众参与水平的提升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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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权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通过多种途径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是民主立法原则的重要实现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立法过程的民主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引导和扩大公众参与立法日益受到重视。作为立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地方立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和立法民主性、正当性、地方适应性及地方立法有效实施的要求,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呈现出公众参与程序的不健全、参与主体意识和能力不足与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导致公众参与的作用大打折扣。因而,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完善尤为必要。从程序运行来看,只有科学地细化公众参与的程序,才能做到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设计是当前提高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效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注重培育积极的有能力的参与主体,并进一步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激励机制等具体配套性制度为公众行使权利创造良好的环境,强化公众参与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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