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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肯定性行动”计划及其对中国教育政策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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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65年林登.约翰逊总统签署的11246号行政令标志着“肯定性行动”计划的正式出台。20世纪7、80年代肯定性行动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以优惠性的肯定性行动为主要表现形式。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肯定性行动的争议持续升级。肯定性行动在其存在的40多年的时间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提高了少数族裔及妇女的就业,促进了美国少数族裔高等教育的发展及美国大学校园多元化。 1978年白人贝克诉加利福尼亚戴维斯医学院一案与2003年Grutter诉Bollinger一案是肯定性行动发展过程中最高法院判决的两个经典案例。透过这两个经典诉讼案,人们可以了解肯定性行动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即优惠的肯定性行动违反了美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肯定性行动使错误的人群受益;肯定性行动对白人造成了一种“反向歧视”;肯定性行动辱化了其受益人。贯穿肯定性行动存在过程始终的一种反对意见是:肯定性行动是不必要的。 正义、平等、多元化是肯定性行动计划所追求的三个核心价值,对我国制定教育政策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中国的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大致如下:城市取向、精英取向、效率取向、高等教育及公办教育取向。这些取向背离了正义、平等的基本要求,忽视了中国教育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在正义、平等、多元化这三个价值取向的引导下,中国的教育公平政策在理论层面上要遵循这三个原则,在实践层面上应该要注意几个关键方面:注重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改善重点校政策,缩小校际差距;加大对弱势群体及老、少、边、贫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改革现行的高考招生录取制度;完善现行的高校收费制度及贫困生资助制度。此外还要扩大中国的政治民主化程度,切实实现中国的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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