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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儒学的“诚”、“信”: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兼由“诚”、 “信”意蕴差异看当代诚信道德建设的理路

摘要

在儒学史上,儒学家对“诚”、“信”的理解是有差异的。儒家认为,个体的人之“诚”,应当溯源自形而上的天之“诚”;“诚”对于人的意义则在于:获得“诚”,个体便能实现其生命超越。相较而言,对于“信”,先秦儒学并未认为它是具形而上性质的,它更多被注意到的是它带来的维系社会、稳定政权的工具性意义;在后世儒学中,“信”虽被加上了形而上的色彩,这种工具性意义也依然被主张和强调。儒学史上被这样理解“诚”、“信”大体上可以归为法理学家富勒所说的“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道德类型。按“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道德二分法来领会传统儒学中的“诚”和“信”,对我们思考当前诚信道德建设的理路不无启发:第一,“信”作为“义务的道德”提示以公共法规提供现代诚信道德的制度保证,第二,“诚”作为“愿望的道德”提示以私人信仰提供现代诚信道德的心理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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