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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和领导责任的法律分析——基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视角

摘要

领导责任是问责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规定在党的纪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之中.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相对,在事故发生之后,如何确定非直接的领导责任,在现行的理论中并没有得到阐释.从目前的规则和实施来看,领导责任不仅属于政治责任,而且也是法律责任,是对由于懈怠和不作为,和事故之间存在“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一种新型责任.公法上并不存在着“非直接责任”的司法审查,而私法的侵权模式也不能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进行审查,由此,领导责任类似于公司法的“督导系统”的责任,包括“红色警报”和“警察巡逻”的事前义务,以及作为免责事由的“业务判断规则”.同时,责任追究和组织的激励之间存在着紧密关系,政府组织的公共性也要求有更广泛的免责事由,进而本文批评了现有的领导责任实施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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