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的缺席审判制度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决定开庭审判。我国民事诉讼早有缺席审判制。之所以在刑诉中长期未确立该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如被追诉人没参与诉讼,等于剥夺了其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判决公正。但这为潜逃境外的贪官留下了“自由空间”。尽管近年我国境外追逃力度加大,但主要是借助国际追逃合作。而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引渡请求和遣返行动须以生效的司法判决作前提。2012年的刑诉法修改,确立了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解决了“物”的问题。而缺席审判程序的确立,则解决了“人”的问题,更有利于深入开展国际司法合作,让外逃贪官接受惩罚。反腐专家表示,法律是反腐肃贪的法宝。立足国内反腐实际,借鉴有益经验,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由“物”及“人”,由“国内”覆盖“国际”,用法律手段不断挤压外逃人员“空间”,这一反腐败法治成果,也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