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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贷公用,贷款该由谁偿还?

     

摘要

江西省某村村干部刘某来信咨询:2005年,我供职的村委会经集体研究,决定由我出面向某银行借款5000元,由村集体偿还。2008年前,该款的利息一直由村委会偿还,本金分文未还。2008年起,我不再担任村干部,村委会因周转困难未再向某银行偿还利息。2011年8月17日,某银行将我告上法庭,要我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还本付息。我申明该款是村委会使用.但无法证实借款时某银行知道该款属于“私贷公用”.某银行不予认可。据此,法庭判决由我承担还款付息责任,村委会不承担还款责任。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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