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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人的心素与注意义务的边界——与“杨存贵交通肇事案”二审裁定书展开的学术对话

     

摘要

注意义务的标准人由“力素”和“心素”两部分组成,后者指的是法规范期待行为人具有的谨慎态度.相对于力素而言,心素对于有效克服过失犯司法实践中的结果责任倾向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标准人心素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危险俯拾皆是的现代社会中,法秩序能够期待行为人对注意力这一稀缺资源进行怎样的分配和安排.对此,应当采取利益权衡而非社会通常性的思考模式.在具体确定标准人心素的内容时,应遵循以危险信号为基础的“普遍化”检验方法:首先,从结果出发反向逆推,考察怎样的谨慎态度足以有效避免注意能力下降;接着,根据危险信号所预示的危险级别,结合谨慎义务施行后可能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判断该谨慎态度能否成为一项得到理性公民接受的普遍性义务.倡导学者与司法者共同发掘指导性案例,并与之展开常态化的学术对话,有助于刑事指导案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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