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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承受遗产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无人承受的遗产收归国有面临正当性与可行性的检视,国家应保持必要克制并以服务者的形态参与无人承受遗产处理。为减少无人承受遗产的发生,在继承主体方面,应当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解释论上应认可事实遗赠扶养关系,立法论上可将法定继承主体扩大至四亲等血亲,将不法遗嘱纳入继承权相对丧失情形并放宽继承权回复条件、继承权丧失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事由。在继承范围与遗产分配顺序方面,遗产酌给的份额可涵盖全部遗产,在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时,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优先于国家而分得全部遗产,以尽可能使遗产在私主体之间周延合理地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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