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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承受遗产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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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 研究现状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范围和方法

第二章 无人承受遗产制度概述

2.1 无人承受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2.1.1 无人承受遗产的概念

2.1.2 无人承受遗产的特征

2.2 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

2.3 外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

2.3.1 大陆法系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规定

2.3.2 英美法系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规定

2.3.3 外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评析

第三章 无人承受遗产案例分析

3.1 何长友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登村委会继承纠纷案

3.1.1 案例简介

3.1.2 法院判决

3.1.3 案件焦点

3.2 范俊杰与吴喜文、吴秀霞、吴俗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3.2.1 案例简介

3.2.2 法院判决

3.2.3 案件焦点

第四章 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不足

4.1 缺少遗产管理程序

4.2 缺少公告程序

4.3 无人承受遗产归属分配不合理

第五章 完善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

5.1 无人承受遗产的管理

5.1.1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5.1.2 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5.2 无人承受遗产的公告程序

5.3 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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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至今没有修订过,所以目前仅有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两条规定了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在这30多年间,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公民的个人财产也随之飞速增长,《继承法》第三十二条对于目前的社会情况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关于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属于空白,与我国的社会现状不相适应。所以,有必要构建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发挥遗产的社会价值,实现遗产的抚养功能。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概述,先对无人承受遗产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行界定,即将无人承受的遗产界定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经公告程序后,没有人接受继承又没有人受领遗赠的遗产,继而对于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法、日、俄、英、美无人承受遗产制度考察与评析,目的是通过对其他国家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梳理,找出各个国家在无人承受遗产处理上的异同,学习其成果,借鉴其经验,为完善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寻找出值得借鉴之处。第二部分是通过何长友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登村委会继承纠纷案和范俊杰与吴喜文、吴秀霞、吴俗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两则案例,研究实践中无人承受遗产案件中的疑点、难点,即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这就体现出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存在空白的问题。第三部分是结合案例,分析得出,实务中对于无人承受遗产案件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存在缺少遗产管理程序、缺少公告程序以及无人承受遗产归属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总结出我国的无人承受遗产制度可以从管理、公告程序和归属问题三个方面去构建。第四部分是针对这些提出构建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具体建议。对无人承受遗产管理问题,应依申请由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或者直接由村委会或居委会成员担任遗产管理人,对无人承受的遗产进行清点及保管,并给予其一定报酬。设立我国的公告程序,由遗产管理人向公权力机关申请,由该机关进行公告,催告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并且根据遗产价值划分等级,由不同机关公告。对于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归属,可以将遗产分给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等,在这些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将遗产收归国库或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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